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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客艙內服務用車不得於無組員照料之情況下留置於通道;於使用中未移動時,亦應固定。
客艙組員於起飛及降落階段應確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裝備已經固定於適當儲放空間。
航空器使用人應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其固定裝置之故障,訂定通報程序。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之程序應訂定於客艙組員手冊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