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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船員適任證書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遺失者,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
前項補發之適任證書效期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