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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載客小船經航政機關認為需要者,在機艙、起居艙、廚房、及其他具有高度火災危險之空間,應裝有自動探火及聽覺與視覺火警警報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