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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