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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軍事機關部隊租桿掛線,經國防部核准函請交通部轉知辦理者,租桿費照
半價計算。
戰備各階段軍事機關部隊架設線路附掛電信機構所立之電桿,除其施工附
掛技術暨安全要求,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外,
適用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