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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