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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告後,除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
用,並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取締之,並責令恢復原狀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