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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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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除可撓軟線、可撓電纜及燈具引接線外之絕緣導線,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本規則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物料吊運磁鐵電路或消防幫浦電路等若斷電會導致危險者,其導線應有短路保護,但不得有過載保護。
二、額定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採用高一級標準額定:
(一)被保護之分路導線非屬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之可攜式負載,且該分路使用二個以上之插座。
(二)導線安培容量與熔線或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不匹配,且該熔線或斷路器之過載跳脫調整裝置未高於導線安培容量。
(三)所選用之高一級標準額定不超過八○○安。
三、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額定或標置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