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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爆炸物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及搬運之管理事項。
二、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監督指揮火藥庫看守人。
四、爆炸物遺失、失竊、災變、變質及銷毀之申報處理。
五、爆炸物各項簿冊及憑證之登記保管事項。
六、按期造報各種報表及紀錄。
七、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