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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調解程序終結後,仲裁機構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按其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將所收調解費依下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調解人: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