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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