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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不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三個月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