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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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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戰區官兵儲蓄,俟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以
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