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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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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