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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院長之命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
二、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
三、定期稽核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