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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諭知安置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受交付之機構或處所名稱。
前項情形,如受交付機構或處所無法接受少年,應由少年法院另以裁定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