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23:1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公證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拒絕請求時,應於受理請求書後三日內製作處分書(附式四)附具理由,並送達於請求人。
公證人以言詞拒絕請求時,應於筆錄或請求書內記明其事由。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於拒絕後三日內付與理由書。
拒絕請求之處分書及理由書,應蓋用公證人職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