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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監督機關得對民間之公證人為下列行為: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對有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者,加以警告。但警告前,應通知該公證人得為申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