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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時,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數人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亦同。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求償權。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