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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前條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