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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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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雇主使用充填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之氣瓶供氣時,應使用有二段以上減壓方式的壓力調節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