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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
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
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
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動物圍欄或其他堆積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