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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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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