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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管路之凸緣、閥及其他裝具在考慮第五十條之設計壓力後,應採經認可之標準。供揮發氣體用之伸縮膨脹接頭,得經認可採用較最小設計壓力為低者。未能符合標準之凸緣,該凸緣與有關螺栓之尺度應經認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