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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導水渠之伸縮接縫規定如下:
一、明渠及暴露之暗渠應視需要設伸縮接縫。
二、容易發生不均勻沉陷之處所,橋、制水閘門、聯絡井之前後,或地質有變化之處所等,應設撓曲性較大之伸縮接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