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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經選定為計畫開發工業區內之土地,在尚未完成編定工業用地程序前,得
先由經濟部劃定範圍,商請內政部同意,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
告為一定期間之禁止建築;並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
及設定負擔。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