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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
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者。
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受損害者。
三、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者。
四、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者。
五、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者。
六、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