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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延長感訓處分期間者,重新編等計分。
前項延長執行感訓處分期間之責任分數以二年計算。二年責任總分數為三
六○分,第四第三六分,第三等七二分,第二等一○八分,第一等一四四
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