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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
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第五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核准。
四、主管機關就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有違法之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