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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保稅倉庫之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經監管海關同意,以電腦處理。但應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
保稅倉庫以電腦連線方式處理其帳務及貨物控管,可供海關遠端查核者,其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免報請海關驗印。
前二項之表報及帳冊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