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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
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惟作
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
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
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