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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照鐵路機關規定仍須補票外,軍官申誡、士官悔
過、士兵禁閉:
一、車票持用人與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符者。
二、越站越級乘車,既不補票又不下車。
三、無故乘坐守車或搭乘貨物列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