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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地圖製印之先,須由用圖單位提出地圖需求表,格式如附表 (二十) ,並
附地圖接合表,將每幅現存量與需求量分別註明,以便統計所需地圖每幅
之需求量,作為計畫製印之依據,地圖需求提出單位及程序如附表 (二十
一) 。
圖表附件:
附表(二十):(全銜)xx年度地圖需求表.PDF
附表(二十一):軍團需求提出單位及程序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