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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川、
西康、雲南、貴州、廣西、湖南六省之西南邊疆民族,所稱內地生活習慣
特殊之國民,係指居住各地之回民,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其選舉人名冊,
分別造具選舉票,單獨計算,於公告後,開列名單,附註得票數目,呈報
上級選舉機關彙計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