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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 (鎮
、市) 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