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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以代號或對應證據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秘密保持命令裁定,不得以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為附件。
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於審理終結確定後,如已無留存之必要者,應返還之。
前項情形,書記官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交由提出記載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之人或其代理人當場簽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