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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
貸款者,得由內政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