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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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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採購材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議價方式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
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相
同之規範可資比較者。
二、採購之材料,係屬專利品,或獨家製造,或國內試驗製造,或原廠牌
之配件,不能以他項材料替代者。
三、經連續辦理公告招標或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
四、各機關相互間或各機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間買賣或交換物資、原
料及器材者。
五、一次所需材料,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
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七、屬於引進國外特殊科技在國內製造之產品,不能以招標、比價方式辦
理,經行政院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