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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事業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
查或變更核准內容者,得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
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