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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漁會置備之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固定資產,包括各該財產之專用配件及備件在內,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
前項財產之分類依附表一規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