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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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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
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