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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