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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任何人於航空器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但該飲料係由航空器使用人於餐飲服務時所提供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於其航空器內提供酒精性飲料予下列人員:
一、已顯示醉態者。
二、解送人與被解送人。
三、依規定持械登機之人員。
航空器使用人得拒絕已顯示醉態者登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