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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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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第四十九條管路壁厚度時應考慮之容許應力K,應採下列二值中之最小者:
Rm/A 或 Re/B
式中:
Rm 為在室溫中,抗拉強度之最小值,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
Re 為在室溫下,降伏應力之最小值,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應力應
變曲線未能明確顯示其降伏應力時,則以安全應力百分之零點二為準
。
A 與 B 之值至少各為二點七及一點八。該值並應於「適合載運散裝液化
氣體船舶證書」或「國際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證書」內註明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