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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在起居艙與服務空間部分,應以 A 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該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外,尚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