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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船長應注意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不致發生災害。
船長為避免危險品對人命、船舶或其他貨物之危害,於必要時得廢棄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