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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以個人名義租用之電話設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租用者
,準用更名之規定。
電話設備租用權之繼承人未依法確定前,電話設備得暫由推定之管理人或
居住裝機地址之繼承人保管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