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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包裹應履行驗關手續者,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辦理。但左列包裹得由郵
局代為驗關:
一、包裹非在駐有海關之郵局交寄或投遞者。
二、進口國際包裹,非結匯進口物品,其價值未超過免繳輸入許可證限額
者。
郵局代為驗關之包裹,如經海關拆驗有違禁或依章不許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應按海關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並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對其內容自行負責
。
收件人自行辦理驗關手續之進口國際包裹,經海關拆驗後,收件人應對其
內容負責,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同。驗關後由郵局與海關人員會交收件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