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30 19: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鹽務總局及各區派用人員時,各級人員之左列親屬戚屬,應予迴避:
一、父母女子。
二、同胞兄弟姊妹。
三、配偶之兄弟姊妹(配偶不得兩人並用)。
四、女子之配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