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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者。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者。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